《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当今与未来的意义
继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之后,1978年随着国际形势以及中日双方各自国内情况的变化,中日之间对开展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产生了更大需求。
这一年,中日两国政府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精神,为中日和平共处、互利合作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为中日关系持续发展增添了新的保障,成为战后中日关系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
条约精神的基础和作用今日依然存在
如今45年过去了,中日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的基础是否还存在,这份条约能否指导中日双方解决现实存在的两国关系问题?
从条约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确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给予严格的遵守;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霸权的努力;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这些虽然是45年前缔结的条约内容,但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条约精神的基础依然存在,仍然是对中日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重要保障,符合两国乃至亚太地区和世界的根本利益。
中日两国比邻而居,双方无论是从经济产业结构,还是从社会发展阶段等方面来说,都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尽管随着中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出现了中方追赶日方,甚至在一些领域超越日方的情况,但两国总体上仍然存在互补关系,有的领域和方面甚至是深度相互依赖。例如,双方都在推动经济绿色转型,都在推动节能减排,都面临着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开展进一步合作的空间是无比广阔的。这些都需要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原则和精神的规范和保障下才能顺利进行。
45年前,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除了基于国际战略层面的考量,还基于两国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些赋予了条约突出的时代性特征与内在驱动力。
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需要吸收外国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资金。另一方面,高速发展的日本经济在经历石油危机冲击之后,面临如何开辟海外市场的问题。一衣带水的中国拥有庞大的市场和丰富的劳动力,对于日本无疑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这些因素在今天依然存在。所以我们所,条约精神仍然适用于当前,并且能够指导解决中日关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条约仍将长期指导中日关系的发展
百年变局下,当前国际秩序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应该恪守并弘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让两国关系行稳致远,开辟中日及亚洲的光明未来。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一个层面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仍适用于指导今天及未来。其中包括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涉及的台湾问题,以及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规定诸项内容。根据《波茨坦公告》所重申的开罗宣言之条件,战后日本的领土仅限于本土四岛,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这里的“吾人”指的是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期间的主要对日作战盟国,也就是中国、美国、英国以及1945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宣布加入公告的苏联。
再有就是反霸问题。条约中的反霸条款不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美国利用在亚太的双多边同盟体系推进“印太战略”,包括美日印澳“四边机制”、美英澳aukus联盟,以及日本积极引北约入亚太,推动太平洋、大西洋两大同盟体系实现战略对接,这些其实是在制造一种集体霸权,而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双方都应该反对这种做法。
条约还提出,中日两国要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而发展合作的政治基础是中日双方秉持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台湾问题就属于中国内政。所以,当我们重温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内容,对照今天中日关系的现实,就会发现,如果条约的各项原则和精神得到真正遵守、履行,中日之间的很多问题原本是有法可依、是能得到有效管理和妥善解决的。
第二个层面是中日双方要鉴于时代的发展与世界的变化,与时俱进地进一步丰富、弘扬条约精神。自1978年以来,国际局势在45年间发生了很大变化,中日之间也站在了十字路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依照《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结合现实,进一步探索符合当今时代特征和国际形势的处理两国间问题的路径和方法,2019年6月中日两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达成“十点共识”、提出“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给了我们答案。2022年11月,中日领导人在曼谷举行会谈,“十点共识”再次得到确认。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不仅是在百年变局下为中日关系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的新时代弘扬与发展。
总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仍将长期指导两国关系现实发展,条约精神的基础依然存在。这也是我们在45年后的今天要纪念它、恪守它、发展它的动力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