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股东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激励经营者的公司治理机制,促使经营者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开展经营活动,而公司法则为公司治理机制构建提供现实的法律框架。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的经济发展已经走过150余年的历程,提供了一个非西方后发展国家实现工业化的样本。当前,国内外学界主要从资本积累、人口结构变化、全要素生产率变迁等宏观经济角度,解析日本长期经济发展背后的影响因素,而《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平力群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0月版)则从公司法制度变革、公司治理实践演化等微观角度,解析日本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为理解日本经济长期发展提供了崭新视角。
发展主义的经济思想
揭示明治时期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历史起源。明治时期,为构建近代化法治国家,日本引入公司制度,将欧美的股份公司制度与日本传统的家族观念、家族制度相结合,衍生出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对此,全书详细分析了日本引进西方公司法、西方公司制度的历史过程;对比分析非财阀股份公司和财阀企业在公司治理模式上的异同,指出日本政府通过适应性翻译西方公司法,构建有利于财阀形成和发展的公司治理制度;探讨了日本公司治理制度建构初期,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控制所造成的高分红问题,以及由财阀垄断所导致的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
探析昭和时期“公司治理实践”对“商法语境下公司治理”的背离。为应对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以及实施“统制经济”的需要,日本产生“发展主义”的经济思想,强调通过提高生产力增加国家财富,主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积极介入,重视产业发展与企业生产。作者详细分析了“发展主义”的经济思想在战前与战后等不同历史阶段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制度变迁中的体现。具体包括:统制经济对日本形式化公司治理的影响;战后民主化改革中,基于发展主义经济思想适应性调整商法条款,使其成为支持日本形式化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在分析主银行制度、法人相互持股等特征化事实基础上,认为日本通过非市场治理机制促使公司治理形式化,支持“内部人控制”,促使经营者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
“进攻型”公司治理改革
解析平成时期日本公司治理改革的特征。伴随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日本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一度被视为成功范例。但自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经济增长陷入长期低迷、经济绩效再次出现逆转,引发日本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推动日本企业公司治理适应国际化标准、保持企业国际竞争力优势成为重要课题。为此,该书从历次公司法修订的角度出发,探究平成时期日本公司治理改革的逻辑。即:建立“股东重视”的经营机制,在维持“内部人控制”的同时,实施重视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改革,以符合国际标准;随着环境问题和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日趋严峻,股东主权主义的优势地位被动摇,日本政府推动“进攻型”公司治理改革,通过开展赋权型公司法改革增加成文法包容性,将公司权力进一步配置给企业经营者,从而激发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扩大勇于承担风险的积极投资,以打破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的局面。
综上,该书从微观角度出发,全面分析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变革,提出“重视股东表面原则”与“重视企业真实原则”的两面性,是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治理演进关系的逻辑主线,日本政府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方式影响公司治理。该书的主要贡献在于,首次将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系统纳入中国日本经济研究的范畴之中,加深和拓展了国内日本经济研究的领域和边界;采用大量日文文献资料,梳理150余年来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变迁,认为其具有政府将公司控制权配置给公司经营者的逻辑主线;从微观角度阐明现代日本经济体制与其他类型经济体制的不同之处。当然,由于日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研究体系,在日本制造业、服务业公司治理微观案例领域具有较大研究空间,这些都期待作者能够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挖掘和完善。